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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653 章:實務守則要求指定營運者提出什麼證據

一般實務守則已隨條例於 2026 年 1 月 1 日生效,其後陸續發布界別守則 —— 金管局於 2026 年 6 月 12 日為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發出守則。

實務守則並無新增義務,而是說明指定營運者應如何證明已符合條例下的三類義務:機構、預防,以及事故應變。

三類義務

類別期望內容
機構保安管理計劃、具名問責,以及員工能力。
預防書面控制、監控,以及控制確實運作的證據。
事故應變偵測、通報途徑與時限,以及經測試的應變。

對你的意義

義務落在指定營運者身上,而非一般企業。但若你為其供貨,預期你的保安水平會成為合約要求,而且對方會要求證據,而不是承諾。

資料來源
OCCICS, Code of Practice Version 1.0, effective 1 January 2026 — occics.gov.hk
HKMA, sectoral Code of Practice for SVF licensees, 12 June 2026 — hkma.gov.hk
Protection of Critical Infrastructures (Computer Systems) Ordinance (Cap. 653)